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议无效。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期满后仍未组织召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要求组织召开。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