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改变、破坏山体、自然岸线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