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热线事项,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服务对象(要求不回复的除外)、反馈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一)能够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办理完毕;(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从其规定;(三)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解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省级以上热线事项或者其他相关事项办理时限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