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12345热线受理人员接听来电时,应当认真倾听,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全面、准确记录相关信息。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热线事项,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及时、准确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