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基本医疗服务;
(三)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延伸性医疗服务,推广健康养老知识以及养生保健、疾病康复服务。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