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可以由代理商先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制造单位的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