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编制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有关部门、广告业行业协会、专家和相关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