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平台。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其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