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第六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交通疏导。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挥自管自律作用。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