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遇有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二)靠右侧停在安全的地方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三)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