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的三轮车、四轮车和其他机动车,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载货三轮车、载货四轮车不得载人,驾驶室(席)乘坐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