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