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或者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