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举报平台,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核实、调查和处理,并为举报者采取保密措施;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