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相应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