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