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