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场主体选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信息,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届满,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