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申请注销登记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市场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主体未经清算被依法注销的,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