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