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