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团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民主方式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