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管理、经营应当依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不得违法占用公园内的土地,不得破坏公园内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在森林公园内,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对在森林公园设立前或者总体规划实施前已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拆除或者搬迁。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