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