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荒和采矿、采石、采砂、采土;

(二)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新建、改建坟墓;

(三)砍柴、毁苗、放牧,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树根(兜)、竹笋、药材等植物;

(四)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林木砍伐;

(五)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六)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七)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八)焚烧香纸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以及其他野外用火;

(九)经营餐饮活动;

(十)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一)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