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