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