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物业区域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公共区域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犬便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