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预算资金,对在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内,按照规划要求、技术标准从事水仙花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助。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