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标志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