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