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