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