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实行严格的黑土耕地保护措施:

(一)鼓励、支持黑土耕地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开展土地平整,实行规模化经营、机械化耕种;

(二)鼓励、支持黑土地承包者、经营者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堆沤肥和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三)建设防护林和农田水利设施;

(四)其他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