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二)擅自张贴、刻画、喷涂小广告;(三)在村庄内的公共区域堆放秸秆、柴草或者其他杂物;(四)擅自损毁村庄公共绿植、园林景观、垃圾收集及其他公共设施;(五)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