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市政道路挖掘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除遵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对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降尘;(三)对车辆通行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