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物料的。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