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绿地、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等。

本条例所称的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