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市绿化事项进行审批的;(二)挤占、挪用、贪污绿化赔偿费、绿化补偿费的;(三)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