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损失的评估值赔偿,并处以损失的评估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砍伐、擅自迁移树龄在五十年以上的古树后续资源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其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损失的评估值赔偿,并处以损失的评估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