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绿线管理制度,定期对城市绿化的规划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