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树龄在五十年以上的古树后续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登记,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养护管理。古树名木应当原址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