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不得将储气瓶(罐)拖车或者槽车等移动压力容器在划定的区域外停放,不得允许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操作燃气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