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有失信记录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重点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旅游经营业务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应当查阅申请人信用状况,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