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以及边境地区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与邻近国家旅游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并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