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复治理责任主体未予修复治理或修复治理未达到要求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治理,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