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二)在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新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的。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