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水源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