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已建成的道路,出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后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