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六章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